凤阳县的货车司机林某,从外省运送一批管材到定远县,不成想在
叉车卸货过程中,货车上的管材突然掉落,将林某砸伤,住院治疗一个多月。出院后,林某找到收货方和卸货方协商赔偿问题,两方都认为林某的伤情和自己无关。无奈,林某起诉至法院。
装卸货物
管材突掉砸伤货车司机
林某是凤阳县人,家中有辆大货车,以帮助别人运送货物为营生。
2015年底,林某接到一单运送管材的生意,从江苏某地运送到定远县一家塑胶公司。运费谈妥后,几天后林某将管材运至收货公司——定远县某塑胶公司。塑胶公司找来蒋某的叉车卸货,并安排了一名工人在现场监督。
叉车在货车一侧卸货时,突然车上管材掉落,将旁边的林某砸伤在地。林某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,住院一个多月。林某前后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,出院诊断为:闭合性颅脑损伤、头皮挫伤、脑震荡……
出院后,林某认为塑胶公司和叉车车主蒋某该为自己伤情负责,承担赔偿责任。没成想,林某找到两方时,均认为其伤情和自己无关。无奈,林某一纸诉状将叉车车主和塑胶公司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决赔偿。
法院判决
三方均有过失共担赔偿
在庭审中,叉车车主认为,管材掉落是突然发生的,和自己没有关系。塑胶公司认为,公司和叉车车主蒋某没有雇佣关系,干一次活结一次钱,出事也和公司无关。那么,谁该来为林某受伤买单呢?
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叉车进行卸货过程中,管材掉落导致林某受伤,蒋某应当对林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塑胶公司在叉车进行卸货时安排了工人在现场进行监督指示,其公司对卸货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故塑胶公司对林某的人身损害事实也负有赔偿责任。
而林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在叉车卸货过程中应远离叉车,但其未加注意,以致被掉落的货物砸伤,故林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相应过错。最终,法院判决林某自身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卸货公司承担40%,收货公司承担20%。
法官说法
因疏忽受伤个人要担责
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个人首先有保护义务。”法官介绍,如果因个人的疏忽因素造成损害,个人也要承担责任。
法官介绍,本案中林某如果能在卸货时,远离卸货区域,就不会有损害事件发生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,如因自己的疏忽导致自身受到损害,即使是第三人所致,自身也负有相应赔偿责任。
法官提醒,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能保护好自己,远离危险、远离伤害。